今年5000万资金扶持文化产业
发表日期:08-05-13 09:42:21 关注: 作者:青岛特色街 文章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近日,我市下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扶持政策包括财政税收、投资融资、工商管理和价格、土地、人才等五大方面,这无疑会为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注入一针强有力的“兴奋剂”。
财政设专项资金扶持
今年将安排5000万元
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今年将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文化创新,支持具有示范性、导向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发展等。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逐步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机制。
下调税率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多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鼓励和支持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和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文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
社会资本可大胆投融资
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积极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文化企业的改制。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从事下列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受端数字化改造。
降低文化企业准入门槛
放宽工商管理价格政策
放宽文化投资注册资本条件。凡是到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 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20%,但最低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70%。对在省、市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保护和推广我市文化产业知名商标;鼓励文化产业争创山东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文化企业用地优先安排
土地扶持“一路绿灯”
依法简化文化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文化企业用地,并降低相关费用。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新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的规划建设中。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用地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提高土地利用率。
鼓励引进“外来智力”
设立产业发展贡献奖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与文化企业创设人才培养、研发等基地,开展国际交流与培训,大力培养引进高级管理、经纪、创新等人才,聘用海内外高水平人才。人事部门支持文化企业引进国外智力。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从事文化产业工作的,工龄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或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对发展文化产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所需资金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