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场2-7折”“满300送300”“买一赠一”……时值岁末年初,正是购销两旺的大好时机,各商家纷纷使出浑身解数,不断推出“岁末打折”“新春让利”“店庆返券”等夺人眼球的促销高招,以期赢得更多消费者的光顾。
然而,一个个“撩人”的酬宾活动中,却又总是少不了名目繁多、规则各异的条条框框,让不少消费者一时之间没了方向,甚至陷入了盲目购物的怪圈。
便宜就是当!买的不如卖的精!拿着辛苦一年领到的年终奖,一头扎入促销抢购狂潮中,结果却发现并非物超所值,每逢这时,诸如此类的抱怨声不绝于耳。
那么,折扣的水分有多大?返券消费合不合算?商家是真的让利还是炒作噱头?如果说送什么是商家的自由,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到底在哪里呢?对此,我们请法律界人士揭开其中的骗局,为消费者指点迷津。
关键词一 返券
吃过返券促销亏的刘女士对这样的促销活动很不看好。不久前她曾参加某商场“买200返50”促销活动,花210元买了双鞋子,得了返券50元,为了花掉返券,她在商场内逛了一个半小时,看中了一个手提包,付款时却得知手提包正打折,不能使用返券。于是她再到某品牌化妆品柜台去购物,谁知该柜台没有参加促销活动,任何商品都不能用返券购买。结果刘女士为了把返券花掉而超支买了一件并不称心的商品。
关键看清限制条件
杨律师:规范的返券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双方双赢的活动,一方面商家可以通过增加销售数量获利,另一方面消费者只花了购买一次商品的钱获得了购买其他商品的机会。
为什么总有消费者抱怨,返券是商家的一种“隐性捆绑消费”呢?这是因为确实存在部分商家,通过限制使用返券选购同一品牌的商品、规定较短的返券使用期限等各种限制手段,开展不规范的返券行为,让消费者把更多的钱一次支付掉,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跌进了重复消费的陷阱,从而感觉落入商家“隐性捆绑消费”的圈套中。
目前尚无相关法规
杨律师:目前只有针对企业促销行为的法律规范,没有专门针对返券行为的法律规范。
韦律师:返券本质上是商家的促销手段,消费者可以选择、判断、决定,实际上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法律也很难对商家的所有行为都立法规定。目前这种促销方式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很流行。
关键词二 打折
去年年底,蔡女士看见某商厦外挂出大型广告:全场3—7折,反季销售,特价商品低至1折。
蔡女士逛到3楼,看到某品牌的睡衣正在反季销售。特价花车一字排开,各色鲜亮的睡衣已经被顾客们翻看得有些零乱。好不容易挤到了花车前,选中了一套真丝睡衣,原价688元,现在特价2折。一问营业员,正好有合适的尺码,蔡女士当即决定购买这套打折后140元的真丝睡衣。第二天,来到单位,蔡女士兴奋地说起昨天如何用低价购得一套满意的真丝睡衣。可谁知,所谓的2折,与夏天时同事买的5折的同样睡衣竟然是同一个价格。
虚报原价属于欺诈 应被罚
杨律师:从蔡女士讲述的情况看来,确实属于商家虚高原价,这是一种价格欺诈。依《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应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关键词三 减价
一家通讯卖场在报纸上刊登:“十一”期间销售特价手机,某款手机原价1899元,现价只售1499元。但到该卖场才得知,若要购买特价手机必须还要再加付100至160元购买一块杂牌手机电池方可,否则不予优惠。
“买一赠一”“买一送几”……有的名为赠送实为搭售等,同时假赠送、假抽奖,以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可参加抽奖或得到礼品赠送,吸引消费者购物。
特价搭售 必须明示规格数量
杨律师:从以上案例看来,特价搭售属于法律上的价外馈赠,也是一种正常的促销方式,“零售商开展价外馈赠促销活动,应当告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只要是按照规范进行的搭售,并不是捆绑消费。因为消费者有选择权,可以不选择有搭售的商品,完全可以购买没有搭售的商品。只要经营者履行了这些义务,就是合法的促销。
一家电器城在报纸广告宣称,某型号微波炉原价900元,现价只售199元,“活动”期间先到先得。广告刊登的次日早晨5点,约有数百名市民前去排队,他们都希望能够“顶门”买到便宜商品,但苦苦排队4个小时,等来的结果却是“商品已经卖完”。
促销商品售完 必须即时明示
杨律师:《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由此可见,如果经营者限量赠送的,只要经营者事先公布了赠品的数量,那么事实上赠送完毕后无法继续赠送的并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四 赠品
日前,李女士被某商场数码相机的促销广告“诱惑”了:如果顾客在促销期间购买某品牌的数码相机,将获得品牌原装手机电池一块或采访机一部。李女士当即决定购买。
付款时李女士被告知赠品缺货,一周后才能领取,李女士当时就表示希望领取原装手机电池,也得到了口头应允。然而,当李女士前去领取时,却被告知“电池已送完”,赠品只剩采访机。李女士觉得很委屈,她认为商场分明是不愿兑现承诺。
某小家电柜台,一台标价298元的电热锅的“赠品大礼包”宣称价值200元,含有两个汤锅、一个电水壶。消费者王先生问促销员:电热锅的实际价格到底多少?不要赠品能不能低价购买电热锅?促销员回答:标价多少就是多少,就算不要赠品也不能降价。而王先生仔细查看赠品发现,汤锅和电热水壶仅用一个没有任何文字的白色纸盒子简单包装,上面既没有商品名称,也没有厂址和联系方式,更找不到说明书和保修凭证,压根就是一件三无产品。
律师建议 最好当场兑现赠品
韦律师:赠品是商场促销的手段之一,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我国合同法上对赠与合同有相关规定,其中有一条是赠与物在交付之前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物不存在了当然赠与合同也就无法履行。
所以,消费者如果是因为看中了赠品所以才购物,最好当场兑现赠与,否则如果日后无法兑现,在法律上也不好追究商家的责任。
另外,赠品发放问题也体现出一个商家的诚信度,所以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尽量选择有信誉的卖场。
赠品必须质量过关 出现问题应该赔偿
韦律师:即使商家和顾客对赠品的质量没有要求,但是赠品也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换言之,正常情况下赠品应该是质量过关的产品。如果因为赠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商家和厂家应当负赔偿责任。
至于赠品的“三包”问题,我认为不好一概而论,因为赠品的种类很多,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内的产品作为赠品送出,应当有“三包”保障,而没有纳入“三包”范围的产品,则难以用“三包”来保障。
关键词五 最终解释权
面对李女士的抗议,商家理直气壮地请出了“尚方宝剑”——“我有最终解释权”。商场的解释是:此次促销活动是由其公司总部在各门店统一开展的。根据活动细则,赠品由公司统一进货调配,品种是分时段性的:促销前半段,赠品是电池板,后半段则是采访机,并且根据各门店的实际情况可能还会有少许变化,因此他们虽无法保证每位消费者都能选到自己理想的赠品,但得到两样赠品中的一样还是有保证的,这与他们广告中的宣传并不矛盾。
商家能最终解释 但不能借此侵权
杨律师:商家对于自己的促销活动肯定享有解释权,甚至可以说是最终解释权。但是商家不能借最终解释权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当商家以最终解释权为由做出的解释而与消费者的解释不同时,如果诉之法院,法院应该依法做出公平的解释。所以说,最终解释权并非商家的“尚方宝剑”,商家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幌子欺诈消费者。
最新规范
家电经营规范 正式出台实施
打折家电都有哪些瑕疵?赠品是否也要“三包”?这些曾经“含糊不清”的商家促销行为,在由商务部制定并于去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家电专业店经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里都有了明确界定,商家不仅要明示降价原因,对赠品也要负责到底。其中,对家电行业经营场地、营业标准、营业设施特别是商品销售、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赠品价格需不需要明示等问题也正在探讨中。
规范一
促销商品须明示原因
作为国内家电零售领域首个行业标准,其中最为消费者所关注的,是对商家促销行为的限制。“规范”规定,商品降价销售,应告知消费者降价的真实原因及真实降幅;瑕疵商品,应同时明示瑕疵状态及制造商、零售商豁免的相关义务。
“规范”还规定,降价销售的商品应同时标明原价,该原价应是指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商场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记者了解到,家电卖场在打出原价时,有关主管往往要做多次核实。
规范二
赠品也应享受“三包”
消委会数据显示,在家电产品质量投诉中,因赠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比例逐年增高。针对这一市场现象,“规范”规定,家电卖场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并应保证赠品符合相应的性能用途与安全要求,并承担赠品的质量责任。(